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

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

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。上元放灯,许人入州治游观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故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。”本此。

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


译文
北宋时,田登做州官时,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,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,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。于是人们不得不把“灯”叫作“火”。正月十五摆设花灯,允许民众进城观看,吏卒书写告示,公布在集市上:“本州依照惯例,放火三天。”所以就说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。”就是来源于此。

比喻只许自己任意而为,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。

(摘自百度百科)

故事虽说出自宋朝年间,可是环顾我国的政治环境,常常充斥着此现象。执政者常常恣意妄为,捐钱事件,示威活动,国会打人事件等等,可却没受到应有的处分。反观有心人士则常常把别人的事放大,捣乱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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